简体繁体
您现在的位置:  达州市妇女联合会  >>  政策法规 >> 列表

政策法规

事关妇女儿童家庭,二十届三中全会最新部署

7月21日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

发布

 

这些与妇女儿童家庭有关

↓↓↓

 

《决定》第四部分第13条:

 

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统筹推进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改革。完善立德树人机制,推进大中小学思政课一体化改革创新,健全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体系,提升教师教书育人能力,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深化教育评价改革。优化高等教育布局,加快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大学和优势学科。分类推进高校改革,建立科技发展、国家战略需求牵引的学科设置调整机制和人才培养模式,超常布局急需学科专业,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和拔尖人才培养,着力加强创新能力培养。完善高校科技创新机制,提高成果转化效能。强化科技教育和人文教育协同。加快构建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的职业教育体系。完善学生实习实践制度。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推进高水平教育开放,鼓励国外高水平理工类大学来华合作办学。
 
优化区域教育资源配置,建立同人口变化相协调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供给机制。完善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推进机制,探索逐步扩大免费教育范围。健全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专门教育保障机制。推进教育数字化,赋能学习型社会建设,加强终身教育保障。

 

《决定》第六部分第20条:

 

健全推进新型城镇化体制机制。构建产业升级、人口集聚、城镇发展良性互动机制。推行由常住地登记户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险、住房保障、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等享有同迁入地户籍人口同等权利,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建立自愿有偿退出的办法。

 

《决定》第八部分第29条:

 

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建设。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全人大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督制度,完善监督法及其实施机制,强化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政府债务管理监督。健全人大议事规则和论证、评估、评议、听证制度。丰富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内容和形式。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联系服务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决定》第九部分第36条:

 

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深化律师制度、公证体制、仲裁制度、调解制度、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改进法治宣传教育,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机制。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制定专门矫治教育规定。

 

《决定》第十部分第38条:

 

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完善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度机制。改进创新文明培育、文明实践、文明创建工作机制。实施文明乡风建设工程。优化英模人物宣传学习机制,创新爱国主义教育和各类群众性主题活动组织机制,推动全社会崇尚英雄、缅怀先烈、争做先锋。构建中华传统美德传承体系,健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体制机制,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教育引导全社会自觉遵守法律、遵循公序良俗,坚决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历史虚无主义。形成网上思想道德教育分众化、精准化实施机制。建立健全道德领域突出问题协同治理机制,完善“扫黄打非”长效机制。

 

《决定》第十部分第40条:

 

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深化网络管理体制改革,整合网络内容建设和管理职能,推进新闻宣传和网络舆论一体化管理。完善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和管理机制。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健全网络生态治理长效机制,健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体系。

 

《决定》第十一部分第44条:

 

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健全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和安全监管体系。健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合理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扩大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覆盖面,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加快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扩大年金制度覆盖范围,推行个人养老金制度。发挥各类商业保险补充保障作用。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健全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制度。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

 

《决定》第十一部分第46条:

 

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以应对老龄化、少子化为重点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有效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完善生育休假制度,建立生育补贴制度,提高基本生育和儿童医疗公共服务水平,加大个人所得税抵扣力度。加强普惠育幼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用人单位办托、社区嵌入式托育、家庭托育点等多种模式发展。把握人口流动客观规律,推动相关公共服务随人走,促进城乡、区域人口合理集聚、有序流动。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完善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政策机制。发展银发经济,创造适合老年人的多样化、个性化就业岗位。按照自愿、弹性原则,稳妥有序推进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优化基本养老服务供给,培育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健全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促进医养结合。加快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改善对孤寡、残障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服务,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决定》第十三部分第52条:

 

健全社会治理体系。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人口管理制度。健全社会工作体制机制,加强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加强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推动志愿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提高市域社会治理能力,强化市民热线等公共服务平台功能,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管理机制和常态化推进机制。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健全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在基层治理中作用的机制。深化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07-22
市妇联召开“一线党组会议” 巩固作风建设成效
  为扎实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大力弘扬密切联系群众优良作风,6月28日,市妇联党组书记、主席赵本权带队深入大竹县竹阳街道高峰寺社区召开二季度“一线党组会”。

  除市妇联领导班子成员外,大竹县妇联、高峰寺社区有关同志及部分党员代表、群众代表列席了会议。

  会上,市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何伶俐同志通报了市妇联2022年上半年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和“四心”作风问题整改情况,并邀请群众提出意见建议,现场提出解决问题方案,层层压实责任。
  随后,赵本权同志结合自身感悟、妇联职责,学习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要求各级妇联组织和妇联干部要以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风雨无阻的精神状态,踔厉奋发、勇毅前行,为奋力谱写现代化四川建设达州新篇章贡献巾帼力量。

  会后,市妇联领导班子对困难女党员进行了看望慰问,关切地询问和了解她们的身体健康状况和家庭生活情况,并向她们致以节日的问候。

发布时间:2022-06-30
达州市出台住建领域40条惠企利民政策措施,其中两项事关达州多孩家庭权益

  近日,在国家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基础上,达州市出台了《达州市住建领域惠企利民40条政策措施》,其中第36条与第38条聚焦达州二孩、三孩家庭购房问题。

  下面和小编一起来看看这两项政策措施。

  36.调整房屋套数、贷款次数认定标准,适当放宽公积金贷款政策

  从2022年4月28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达州市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的,没有达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具有足够偿还能力、征信良好的缴存职工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或三孩家庭在达州市范围内购买第二套新建商品房的,可视为首套房,享受首套房利率,贷款额度可提高10万元。

  38.对特定人群购房实施优惠

  从2022年4月28日至2022年12月31日,鼓励开发企业对达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各类人才、35岁以下的大专及以上毕业生、外地来我市就业创业的新市民(非购房所在地户籍,包括农民工)在中心城区购买首套新建商品房住房的,以及常住居民凭二孩、三孩户口或出生证明购买新建商品房住房的,在市场价格基础上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优惠。具体范围及程序由各地房地产协会商相关房地产企业确定。

发布时间:2022-06-23
14项措施促进性别平等!北京冬奥组委发布《促进性别平等承诺》

  实行男女平等是中国的基本国策。中国政府始终坚持把保障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推动男女平等放在重要位置。在遵循基本国策的前提下,2022年2月3日,北京冬奥组委发布《促进性别平等承诺》。
  《促进性别平等承诺》依据中国“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遵循《国际奥委会性别平等和包容性目标(2021—2024)》的基本原则,以筹办和举办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为契机,北京冬奥组委在平等参赛和平等公正的宣传、为所有运动员和参赛者提供安全的体育运动环境、促进领导岗位和工作人员的性别平等、促进工作岗位的平等权益等四方面做出以下14项承诺:
  1. 女性运动员参赛配额达到历届冬奥会最高,达45.44%;
  2. 女性运动员参与项目历届最多,新增项目充分考虑女性运动员平等参赛问题,新增女子单人项目2个、男女混合/团体项目4个,全部109个小项中女子项目达46个,男女混合/团体项目4个;
  3. 向媒体和持权转播商发放《国际奥委会展现方式指南》文件(中英文版);
  4. 实施《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全国中小学奥林匹克教育计划》,将奥林匹克教育纳入教学体系,推动冰雪运动进校园,为男、女中小学生提供平等参与冰雪运动的机会;
  5. 在北京冬奥会赛时期间,将在北京、延庆和张家口三个冬奥村的综合诊所,专门设置女性诊疗科室和治疗室,配备专业妇科医师和诊疗设备,为女性运动员、工作人员、志愿者及有诊疗需求的女性人员提供相关的诊疗服务;
  6. 促进北京冬奥组委工作人员性别平等,女性员工比例不低于40%;
  7. 促进北京冬奥会志愿者性别平等,女性志愿者比例不低于50%,女性志愿者管理岗位不低于50%;
  8. 北京冬奥会运动员委员会主席由女性担任,女性委员比例不低于50%;
  9. 在工作制度和政策方面加强对女性员工的保障;
  10. 畅通女性员工关于歧视和伤害的汇报和投诉渠道,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
  11. 保证相同岗位的女性和男性员工有平等的工资薪酬;
  12. 为员工提供心理健康咨询服务;
  13. 积极做好女职工生育待遇保障,严格落实产假、哺乳假等制度,充分执行保护女性员工权益;
  14. 对处于孕期和哺乳期的女性员工实施弹性工作时间。
  北京冬奥组委表示,将积极采取各项有效措施,推动通过体育运动促进性别平等,并倡导所有利益相关方践行此承诺,采取积极行动,共同推动实现性别平等和包容性社会建设。
  来源:全国妇联女性之声

发布时间:2022-02-08
妇女权益保障法迎“大修”:增强妇女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 一、妇女权益保障领域新问题
  ■ 二、女性就业法律支持
  ■ 三、明确反家暴公益检察诉讼
  妇女能顶半边天。”作为保障妇女在各方面权益的基础性法律之一,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近30年来,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2021年12月20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初审。
  妇女是人类文明的开创者、社会进步的推动者,妇女的法律地位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文明与进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妇女工作,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就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妇女权益是基本人权”,“要把保障妇女权益系统纳入法律法规,上升为国家意志,内化为社会行为规范”。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为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指明了方向。
  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经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此后,分别于2005年、2018年修正。实施近30年来,该法有力促进了妇女在各方面权益保障水平的提高,推动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深入人心。同时不可否认,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存在的一些原有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面对这些情况,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亟待进一步拓展和强化。
  2021年12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在京举行。受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委托,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主任委员何毅亭作关于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聚焦妇女权益保障领域新问题
  回应社会关切
  此次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修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妇女工作、维护妇女合法权益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着力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和保障性法律措施,为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共九章六十一条,修订草案修改四十八条、保留十二条、删除一条,新增二十四条,修改后共九章八十六条。
  沈跃跃副委员长在分组审议时对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给予了高度评价:“我们党始终把实现妇女解放和发展、实现男女平等写在自己奋斗的旗帜上。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妇女事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就促进妇女发展、保障妇女权益、发挥妇女‘半边天’作用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国家在出台法律、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时充分考虑两性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促进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妇女在政治、经济、教育文化、健康、社会等方面的权益得到保障,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持续增加。”
  “2021年,民法典正式实施,其中关于婚姻自由、夫妻财产、离婚过错的一系列规定,掀开了妇女权益保障的新篇章。相应地,有关的法律制度也需要及时进行修改,以做好衔接。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将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列入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修订草案聚焦近年来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出现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进行了积极回应,在贯彻男女平等国策、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加强农村妇女财产权益保障、关注妇女身心健康和特殊需求等方面建立了与时俱进的约束新机制,进一步强化了制度刚性。此次修订对于加强妇女权益保障,彰显妇女主人翁地位,释放‘半边天’力量,全面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李飞跃委员表示。
  邓丽委员分析了修订草案的四个特点:一是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妇女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指导,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妇女权益保障的决策部署,适应了新时代妇女对权益发展的新要求、新变化。二是切合实际,重点完善维护妇女权益的制度和机制,为保障妇女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三是立足专门法的定位,注重与相关法律之间的衔接。比如,与民法典等国内法律法规的配套一致。同时,与我国签署的消歧公约的内容要求相呼应,使之更加完善。四是突出解决难点问题。针对就业歧视、防止性骚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法律救济等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措施,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权益
  为女性就业提供法律支持
  进一步完善妇女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权益,是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修订草案重点明确了就业歧视的主要情形,完善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机制,推广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建立企业性别平等报告制度,针对平台用工等新的就业形态明确应当参照使用本法的相关规定,增强新形势下对妇女就业的全方位保护。
  周敏委员认为,国家应该通盘考虑妇女怀孕、生育造成的企业、单位的成本,不应该仅仅由企业来承担,应该出台切实可行的各方分担的措施。“我国现在实行三孩政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国家和一些地方也出台了鼓励生育的政策和规定。修订草案第28条虽然规定了禁止招录环节的性别歧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或者单位会认为妇女的怀孕、生育导致其成本增加,会找第28条禁止行为以外的各种冠冕堂皇的理由不招录或者少招录女职工,妇女就业将面临较大的障碍。”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需要多方面政策制度的支撑支持。我建议增加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有力发展婴幼儿托育制度与机构,支持妇女就业’。这是当前妇女越来越迫切的需要,直接影响女性生育和就业。托育机构的严重缺失,使女性难以平衡养育与就业。所以,增加相应规定,回应女性切实的需求,也为女性就业提供实实在在的支持。”庞丽娟委员说。
  修订草案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吴立新委员建议,在发生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的情形时,用人单位也不得擅自将女职工调离原来的工作岗位。另外,他还建议明确用人单位注意对怀孕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陈国民委员关注到了残疾人这个特殊群体。“残疾妇女自我发展能力相对较弱,她们承受的痛苦和遇到的困难更多,很多困难是常人无法想象的。残疾妇女作为生活困难、就业率低的弱势群体,不得不面临着就业面较窄、就业层次偏低的情况。修订草案对残疾妇女、女童的权益保障未作出规定,尤显不足。”他建议,增加保障残疾妇女平等就业权益的相关规定。根据残疾妇女的残疾类别、文化素养、职业技能等,保障就业,拓宽就业创业渠道,加大扶持力度,完善服务体系,实现其长期稳定就业、稳定收入,过上更有尊严、更加殷实的生活。此外,他还建议保障残疾妇女、女童接受教育权益,在婚姻家庭方面要给予残疾妇女更多支持,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等。
  压实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
  建议明确反家暴公益检察诉讼
  修订草案增加了各级妇儿工委可以发出督促处理意见书、加强全国统一的妇女维权服务热线建设、建立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支持起诉制度等新救济途径,完善了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权益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增加了实施就业性别歧视、未采取性骚扰预防制止措施的法律责任等,进一步细化、强化了法律救济和法律责任,增强了法律的刚性。
  修订草案第8章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诉讼”的5种情况,分别是确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权益或者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权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以及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
  “在调研中,有关部门反映,我国家庭暴力状况总体上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好转。但是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网络舆情,特别是重大恶性刑事案件,暴露出有关部门在落实反家暴职责上还有待加强,还需要从加强法律监督的角度,促进反家暴工作的深入开展。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确实需要公权力的及时介入和有效干预,从而切实保障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权益,进而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为此,李钺锋委员建议,在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情况中,修订草案应进一步明确提出反家暴检察公益诉讼,更好维护妇女权益。
  王砚蒙委员表达了相似的观点。她表示:“2015年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标志着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务事’,需要公权力的及时介入和有效干预,切实保障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权益,有必要通过建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加强执法监督,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反家暴职责。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部署了要进一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检察机关作为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在开展反家暴公益诉讼上具有天然优势,可以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反家暴职责。”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侵害众多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时,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曹建明副委员长建议在第79条中增加1款作为第2款规定。“为了更好维护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支持起诉制度,建议公益起诉适格主体对侵害众多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时,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
  来源:全国妇联女性之声

发布时间:2022-02-08
1 2 3



x